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展现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民生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作用,黄冈市司法局推出《我的调解故事》专栏,带领大家走进一个个真实的调解现场,通过鲜活的案例,记录情与法的交融,感受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包容。今日,向大家推出的是:《村卫生室工程欠款引纠葛 人民调解巧化债务僵局——石佛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例
2019年9月,包工头程某在建设施工石佛寺镇某一村卫生室期间,陆续从同村的王某那里赊购黄沙、石子、水泥等建筑材料。两人都是乡里乡亲,起初也没正儿八经签合同,每次送货就在本子上记一笔账。到了2020年5月工程主体完工时,王某拿出记账本一算,累计材料款已经达到了95149.36元。
除了材料款,程某在施工中途还遇到过不灵的时候——工人要发工资,机械要付租金,他实在腾挪不开,便硬着头皮向王某的母亲孙某开口借了50000元现金,说是“等上面工程款拨下来立马还”。孙某念在多年邻里情分,又看程某确实在给村里做实事,便从自家积蓄里凑了这笔钱借给他,连借条都没好意思催着写,只口头约定了尽快归还。
然而,卫生室在2020年6月顺利交付使用后,王某和孙某却迟迟等不来还款。王某多次打电话、上门找程某催讨,程某总是愁眉苦脸地诉苦:“村里还欠着我17万多工程款没结呢,我也是一债,等村里把钱拨下来,我保证第一个还你。”一开始王某还能体谅,可这一等就是大半年,再催时程某干脆不接电话、避而不见。王某的母亲孙某因为这笔借款急得吃不下饭,毕竟那是她攒了多年的养老钱。两家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因此降到冰点,见面就吵,甚至差点动起手来。无奈之下,王某和母亲孙某一同来到石佛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调解申请书,希望调解员能帮他们讨回这笔血汗钱。
石佛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当天就指派了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分头开展工作。调解员首先约谈了王某和孙某,认真核对了送货记账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催款截图等证据,确认材料款95149.36元和借款50000元两笔债务合计145149.36元,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随后,调解员又找到程某,程某倒也承认欠款属实,但他反复强调:“我不是赖账的人,可村里卫生室的工程款175000元一直压着没给我,我现在手里真没现钱,你们逼我也没用啊!”
调解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纠纷的“死结”就卡在那笔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上。要想盘活全局,必须把工程款和两笔欠款“打包”处理。于是,调解员兵分两路:一路去该村村委会核实工程款拨付情况,确认发包方确实还有175000元尾款未结,且该款项近期即将划拨;另一路则把程某、王某和孙某请到一起,展开“背对背”疏导。
调解员先单独对程某进行普法教育,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一条一条讲给他听:“你和王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货收了就得付钱;你和孙某之间是借贷关系,钱借了就得还。村里没给你结工程款,那是你和村委会之间的合同纠纷,你不能拿这个当挡箭牌来对抗王某和孙某。法律上这叫‘合同相对性’,你的上游欠款不能成为你拒付下游债务的合法理由。如果你继续拖着,人家起诉到法院,你不仅要还本金,还得赔逾期利息,到时候更不划算。”程某听了,低下了头,态度明显松动。
接着,调解员又跟王某和孙某耐心沟通:“我们知道你们着急,也理解你们的委屈。但程某现在手里确实没有流动资金,无法一次性拿出14万多。不如换个思路——村里马上要拨下来17万多元工程款,我们想办法让这笔钱直接转到你们账上,扣掉欠款后,多余的退给程某,这样你们能全额拿回本钱,程某也能了结心事,你们说行不行?”王某和孙某商量后,觉得这个方案可行,表示愿意接受。
在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又组织了一场“面对面”协商,把村委会有关人员也请了过来,当场确认了工程款支付的流程和时间节点。经过整整两天反复沟通、算账、核对账户信息,三方终于就“工程款直接划转抵债”的方案达成了一致。程某当场承诺配合办理工程款转账手续,王某也表示收到款项后立即退还多余部分,双方握手言和,原本横眉冷对的两个人,最后还互相递了根烟,一场持续近一年的债务僵局就此破冰。
1.程某同意将村卫生室下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75000元,直接转入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一次性清偿王某的材料款95149.36元以及孙某的借款50000元,两项合计145149.36元。
2.王某在收到上述175000元工程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欠款后的剩余金额29850.64元返还给程某。
3.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并按指印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4.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程某与王某、孙某之间所有经济往来全部结清,三方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互不追究。
协议签订后第三天,该村委会将175000元工程款划转至王某账户,王某随即按约定将29850.64元退还程某。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三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起纠纷看似复杂——既涉及建设工程材料款拖欠,又夹杂着民间借贷,但实际上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清晰,矛盾焦点始终集中在“程某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这一核心问题上。调解员没有简单地说教或催促,而是敏锐地捕捉到了“未结工程款”这个破解僵局的关键钥匙,大胆创新地采用了“工程款直接划转抵偿债务”的方式,将两个独立的债务关系和一个待支付的工程款三方联动起来,既让王某和孙某足额、快速地拿回了本属于他们的钱,又帮程某免去了被起诉、被执行的风险,还顺便推动村委会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流程,真正实现了“一案解三结”。
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先用法律条文让程某认清责任,再用现实利弊分析让债权人接受折中方案,最后用具体操作细节打消各方顾虑,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灵活、高效、不收费、不伤和气的独特优势。这起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修复了濒临破裂的邻里关系和乡村信用生态,生动体现了基层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不可替代作用。
——程某向王某购买建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程某负有全额支付货款的义务;程某向孙某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程某负有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程某长期拖欠材料款和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即还清全部欠款)的责任。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程某向孙某借款时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但孙某多次催告后,程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其拖延不还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虽然本案调解中孙某未主张逾期利息,但该条文明确了程某拖延还款的法律后果,调解员据此向程某释明了其可能面临的额外经济责任,促使其尽快接受调解方案。
——程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与孙某之间的口头借贷合同,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