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矛盾纠纷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从邻里间的琐碎争执到商业领域的激烈冲突,从家庭内部的情感纠葛到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利益博弈,每一起矛盾纠纷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社会的治理智慧。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致力于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从今天起,特别开设典型案例专栏,定期发布各类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司法实践的生动写照,是法律智慧的真实展现,我们期待这些案例能够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司法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扇窗口,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与力量,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王某丽系某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员工,在日常工作期间,按照工作安排为某加油站大厅门口悬挂门帘,作业过程中不慎踩空摔倒。事故发生当时,王某丽并未出现明显剧烈痛感,未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检查,正常完成了拖地等后续工作任务。当日晚间,王某丽在单位宿舍正常休息,次日早间交接班时,脚部疼痛感明显加剧,随即前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跟腱断裂。
王某丽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调查取证、诊疗记录及工作事实,依法作出确认王某丽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某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林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王某丽系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单位安排的悬挂门帘工作导致发生摔倒事故,案涉损伤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损伤与履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根据常理及医学客观规律,本案中,王某丽部分跟腱断裂,并非全部跟腱断裂,存在痛感滞后、症状延迟发作的客观特征,伤情延迟显现符合客观常理与医学规律。普通劳动者不具备专业医学判断能力,受伤初期仅存在轻微不适、可正常开展轻度工作,不能以“受伤当时未即刻剧痛,未当场就医,还能正常走路”为由否定工伤事实。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丽的伤情系工作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1.工伤认定不以受伤当时即时剧痛,当场就医为必要条件。对于跟腱等具有延迟发病特征的损伤,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事后症状显现并确诊伤情,能够证实损伤源于工作履职行为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不得以伤情延迟显现,未及时就诊为由否定工伤性质。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审查工作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症状显现或就医的即时性。
2.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否认工伤事实,主张伤情系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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