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背后都有一群心情沉重焦急的家属。突如其来的程序、复杂的法律术语、封闭的沟通链条,常让当事人与家属在慌乱中手足无措。
亲人涉嫌犯罪被审判,家属最迫切的想法往往是:我能进去听听吗?案子怎么审的,公诉人说了什么,法官问了什么,当事人自己又是怎么说的?这些信息家属都想知道,但能不能进法庭旁听,还真不是一句话能说清的。
有的案子可以,有的案子不行,有的案子看似不行但换个方式又能进去——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解析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常见法律问题,让您在维权路上不再迷茫。
答: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就应当移送法院起诉,立案时间长短跟各地法院立案、分案的流程和案件数量多少有关。法院收案后一般在一至二周内会完成立案受理、分配法官的工作。
答:公开审理是原则,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旁听。我国《宪法》第13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公民都可以凭身份证进入法庭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家属提前到达法院,经过安检、登记,就可以进入法庭了解庭审情况。这是司法公开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
不公开审理是例外。虽然公开是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任何人(包括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制猥亵等。第三,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法院同意的。
此外,即使案件公开审理,以下人员也不得旁听: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未获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检的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条件由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亲属无权请求。
答:如果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普通公民均可以旁听庭审。如果是因为未成年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可以到场参加庭审。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家属不得旁听。但应注意,如家属曾作为证人并做过笔录,则不得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证件方面,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部分法院还要求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时间方面,建议提前30至60分钟到达法院,完成安检、登记。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法院会根据申请顺序发放旁听证,但会优先安排近亲属。
法庭纪律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违反纪律的,轻则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重则可处1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亲属在旁听时不可以在庭审中向法官、检察官补充告知案情,违反者将受到警告、训诫、驱逐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家属确有重要案情需要补充说明,可以在庭后告知律师向法官汇报或者自行约见法官、检察官补充汇报。
答:被害人或者证人可以出庭,但是否出庭需要视具体情况以及被害人或者证人的意愿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本条并没有限制证人的身份,了解案情的亲属不仅有权作证,而且必须如实作证。
(1)选定辩护方向,制定辩护策略。无论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是变更罪名辩护,均应在全面分析案件情况以及制定不同辩护策略后,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
(2)庭前准备。在开庭前全面核实证据、梳理案情、检索、研讨相关案例,以确保做好万全准备。
(3)会见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辩护律师需要帮助被告人全面了解掌握案情,解释相关规定和司法政策,分析和预判案件结果,商定辩护策略,使之心中有数。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劝慰被告人,传递出他们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将会与其并肩作战、共渡难关的讯息,使得他们在心理上感受到家人和辩护律师的支持,增强他们度过审判阶段的信心,顺利完成庭审。
(5)庭前沟通,了解法官基本态度,有的放矢,获得更多论证时间和说服机会。在庭审前,辩护律师通过主动、积极约见主审法官,就控辩双方关于案件的主要争议、案件本身存在的焦点问题,和法官充分交流沟通,尽可能消除庭审程序和时限对于充分辩护造成的不利影响,争取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6)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有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的情形,如刑讯逼供、威逼利诱证人、搜查、查封、扣押、取样、检测、鉴定流程、程序违规等,辩护律师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庭前会议排除不利于被告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7)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环节,辩护律师将会对公诉人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律师将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8)庭后沟通。许多人会误以为庭审工作结束的同时,辩护律师的工作也告一段落,这是一个常见的大众误区。庭后辩护律师可根据庭审时的实际状况,向法庭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并且就庭审争议焦点,约见主审法官当面交流,进一步陈述己方辩护意见和理由,加深法官对辩护意见的了解、熟悉,增强其认同。
答:刑事案件一审阶段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程序不同,审理期限不同。速裁程序要求在法院立案后十日至十五日内判决,简易程序要求在法院立案后二十日至一个半月内判决,普通程序要求在法院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如下情形的,可以改变罪名或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不调整量刑或调整量刑后依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改变量刑。
答:法庭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是否会当庭宣判,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进度决定。大部分案件开庭后法院会择日宣判,对于部分简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与辩护人对于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法院可能当庭宣判。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对所判处刑罚的暂缓执行。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可以在一定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如当事人在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没有违反考察规定,则考验期届满后所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缓刑同样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会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
答:缓刑和短期刑哪种处理结果更有利于当事人,要根据羁押情况、可能判处的刑期及当事人自身情况判断。
缓刑不需要羁押,但是考验期一般较长,且宣告缓刑后法院可能会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造成诸多不便。而且,当事人在考验期内一旦违反规定,或者发现漏罪,缓刑将被撤销,重新收押,执行余刑。
短期刑是实刑,需要进行羁押,但是时间比较短。如果当事人在审判时已经被羁押了较长的时间,而因罪行较轻又可能被判处与已羁押时间相当的刑期,则短期刑通常情况下会更加有利,因为虽然羁押时间折抵刑期后仍会剩余部分羁押期限需要执行,但无需接受缓刑考验期的限制,也不会面临重新收监的风险。
如果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期远超已羁押的时间,或者当事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则缓刑在判决后无需羁押更有利于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答:如果判处缓刑的当事人为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将会被原单位开除公职。如果被判处缓刑的当事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仍然可以留在原单位工作,但原工作单位有权根据用工规定决定是否留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
(2)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4)被治安罚款或者治安警告,虽不情节严重,但被社区矫正记过一次或者社区矫正警告二次的;
(6)涉嫌的新罪、漏罪经查仅构成违法行为,公检法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准予撤回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罚,达到上述规定次数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上述处罚虽未达到规定次数,但人身危险性增大,社会反映强烈的。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法定情形,而判决免予刑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宣告无罪是被告人的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答:免于刑事处罚是法院已经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只是根据刑法规定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仍然是有罪判决,会留下犯罪记录,但一般不影响其升学、就业、出国等。